江源法〔2020〕 号
关于印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局、庭、室、队: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
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吉
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则》及《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则(试行)》,按照省高院、市、区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江源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内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江源区法院向区委、区委政法委;本院院级领导、各部门向市中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案事件。本规则所称请示,是指向上级组织或机关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批准或指示的事项;所称报告,是指向上级组织或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回复询问。
第五条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坚持“两个维护”,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及时全面。及时全面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逐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章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第六条向市中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以本院名义作出;向区委、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以本
院党组名义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书
记(院长)名义代表本院请示报告。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条本院向市中院、区委、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传批审定,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发或者作出。
第八条本院应当向市中院请示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及贯彻执行省高院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需市中院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释明的事项;
(三)改革举措可能与上级法院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事项;
(四)有全区影响的各类重大案件处理原则;
(五)重大活动、重大案件、敏感事件的宣传报道口径;
(六)市中院指定本院管辖案件、市中院交办案件的拟办意见;
(七)其他应向市中院请示的事项。
第九条本院应当向市中院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院会议文件及决策部署情况,市中院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二)群体访、极端访、进京访事件以及涉及敏感人员、敏感事项、敏感地区,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案件情况和重要
舆情;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死亡、重伤、脱逃、
伤人、劫持人质、集体骚乱、攻击法官干警事件的情况;
(四)法官干警因公牺牲,非正常死亡、失踪失联及其他可能引发网络负面炒作的涉法院工作人员案事件;
(五)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情况;
(六)工作中产生的具有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
(七)请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其他应向市中院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本院党组应当向区委请示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需要解决的特殊困难,需要给予组织、人事、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的工作;
(二)涉及法院以外部门职能,需由区委统筹推进的重要活动、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树立区法院重要先进典型;
(四)推荐区管干部人选;
(五)涉及内设机构调整、工作职能调整、人员编制调整、薪酬福利调整的重要司法改革事项;
(六)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区委、机关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案件的拟办意见;
(七)本院召开的拟邀请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上级法院拟在我区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八)调整区委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影像资料等;
(九)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院党组应当向区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会议文件、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等情况;
(四)具有全区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办理进展和结果情况;
(五)区委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法院工作总结和计划;
(七)请示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院党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报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院长外出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院党组应当向区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下列事项:
(一)涉及法院工作全局,需请区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其他政法单位,需请区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重大案件拟处理意见;
(四)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件的拟办意见;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宗教教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暴力侵害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案件的拟办意见;
(六)可能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申诉案件、重大敏感国家赔偿案件的拟办意见;
(七)拟以区委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或者印发的文件;
(八)调整区委政法委员会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区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九)区委政法委员会交办案件的拟办意见;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院党组应当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市委和区委、区委政法委员会会议文件、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委、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二)区委政法委员会重要工作部署、改革部署的推进情况;
(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四)群体访、极端访、进京访事件以及涉及敏感人员、
敏感事项、敏感地区,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案件情况和重要
舆情;
(五)群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死亡、重伤、脱逃、伤人、劫持人质、集体骚乱、攻击法官干警事件的情况;
(六)法官干警因公牺牲,非正常死亡、失踪失联及其他可能引发网络负面炒作的涉法院工作人员案件事件;
(七)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情况
(八)法院工作总结和计划;
(九)法院工作中产生的具有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
(十)请示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本院机关内部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主体责任,及时向院党组请示报告本部门重大事项。本院院级领导承担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主体责任,应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本院各部门应当请示下列事项:
(一)部门拟以本院名义举办的会议,拟召开业务条线重要会议,拟承办市中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应当提前请示;
(二)重大活动、重大案件的宣传口径;
(三)应当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院各部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部门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请示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三)上级有关部门、区委、机关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刑事案件,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宗教教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暴力侵害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可能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申诉案件、重大敏感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情况;
(八)以区级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为被告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情况;.
(九)已经引发舆情或可能引发舆情的敏感案件以及具有全区、全市或全省影响的其他案件的办理情况;
(十)部门承办的案件出现极端访、激烈访、群体访、进京访的情况;
(十一)部门承办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重伤、脱逃、伤人、劫持人质、集体骚乱、攻击法官干警事件的情况;
(十二)干警因公牺牲、非正常死亡、失踪失联、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贯彻执行党组决议及完成党组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十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本院院级领导除应当向院党组请示分管部门重大事项外,还应请示下列事项:
(一)离开本区出差、出访和离岗学习、休假或工作日期间因私离开本区外出情况;
(二)代表院党组或者本院所发表的讲话、发布的言论、开展工作所形成的意见,以及因职务行为或者以职务身份发
表的文章等,应当在发表前请示;
(三)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十九条本院院级领导除应当向院党组报告分管部门重大事项外,还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上级法院、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和院党组决定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
(四)履行管党治党“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五)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六)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七)完成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院党组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为上级机关预留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
第二十二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
请示事项。对下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应当详细阐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不得原文转录,层层上报。
第二十三条请示报告的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在
报送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须在
请示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可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采用书面和口头方式,涉密事项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书面报告应视情况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
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出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
况等。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一般不得就同
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正式报告
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五条对有明确报送时限要求的事项, 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报送;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
及时报送。涉及阶段性工作的,要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
涉及常态性工作的,一般应每月报告一次。必须临机处置的
突发事项,要在全力做好工作的同时即发即报,并持续跟进
续报。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六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三)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4 1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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