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2019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江源区法院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标,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2019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9年,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3件,同比上升253%,结案53件。案件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房屋征收补偿、房屋登记、工商行政登记、环境资源等行政管理领域。通过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4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30件,原告主动撤回起诉1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6.6%。2019年行政机关首长出庭9件。2019年受理非诉处罚案件9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7件,裁定准予撤回申请2件。
2019年,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21件,占比26.92%。2019年受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19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给付义务11件,金额共计1776945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完给付义务后,原告主动撤诉4件,另外4件为原告主张的主体错误,撤回起诉。
江源区法院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注重妥善处置群体性行政案件。2019年以来,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领域,与我区的稳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法院行政审判着力加强法律释明和协调说服工作,稳妥处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有力保障我区重点项目的建设。
(二)注重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围绕规范行政执行工作,加大对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力度。2019年,裁定准予执行案件占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总数的77.77%,有力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三)加强以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加强与政府沟通共同化解行政协议类案件,全年有4件房屋征收补偿类的案件经过调解,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在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维持行政行为。
(四)坚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撰写行政审判白皮书,报送当地政府。及时就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019年共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2件,收到行政机关回复2件,回复率为100%。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感受到了江源区政府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一是行政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依法应诉意识进一步加强。大部分行政机关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答辩、举证,并落实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三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意识和化解争议的能力不断加强。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认识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以情形的,能够主动纠正有缺陷的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畅通解决问题的渠道。
二、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法治政府建设涉诉指标有两项未达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有五项涉诉指标。我区有二项涉诉指标未达标,一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为56.6%,高于全国平均值41.6个百分点。二是生效判决执行率10.6%,离自动履行率100的指标要求相差很大。
(二)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两个方面。程序违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本院审理的肖桂英诉白山市江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被告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没有原投资人的申请,只是依据变更后的投资人的申请作出的,属程序瑕疵。虽然本案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驳回起诉,但就其变更行为进行实体审查的话,确实存在问题,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实体违法方面主要表现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重大瑕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收集和保留证据。例如:本院审理的白山市江源区惠农牧业有限公司诉白山市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因白山市江源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在2019年仅依据案外人唐某某提供的白山市江源区惠农牧业有限公司2014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便与唐某某签订关于白山市江源区惠农牧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协议。因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时未严格审核对方主体资格问题并保留相应证据,因此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补偿协议无效,行政机关败诉。
(三)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1、本院仅2019年受理19件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且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行政机关均败诉。房屋征收类案件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且均败诉,是由于被征收人已将自己房屋交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拆除,而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迟迟未能建设,被征收人诉请解除协议,赔偿损失,有理有据。例如:怡佳小区四期、怡佳五期蓝天花园小区项目从2013年至今未建成。立案后,法院从中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能用其他小区的房屋进行安置,但最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只能判决征收部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2、本院2019年受理15件系列案件均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确认白山市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该系列案件因历史遗留问题,涉案房屋缺少土地来源材料,行政机关因“不敢为”而不予受理上述案件,最终导致上述案件均败诉。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流于形式
2019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但个别行政机关在分管领导有事不能出庭时,没有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庭,庭审时只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另外,行政首长虽然出庭但不“出声”,整个庭审环节都是律师或者其单位工作人员在进行,只是走过场,没有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
例如:张清香、于国富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医疗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五)行政机关实质化解争议的积极性不高。
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将矛盾纠纷揽到自身,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需要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案件,不能主动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能为行政相对人畅通解决问题的渠道,造成行政程序空转,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增加,致使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调解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府院联合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加强诉源治理。凡是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立案前先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将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化解在诉前。建立重大案件协调化解机制,对于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保护等重大群体利益以及不宜以直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通过协调化解机制彻底解决,做到案结事了,降低政府败诉率。
(二)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实现府院良性互动。建立司法审查通报反馈机制,各级法院定期向同级政府通报年度综合司法审查情况及专项司法审查情况,各级政府定期向法院反馈落实情况。建立司法建议复工作机制,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后,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法院回复办理情况。
(三)全面落实出庭制度,提高应诉水平。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白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提高应诉能力。对于法律规定的四类案件和法院通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建立旁听庭审评议机制,选择重大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参加庭后评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03:5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