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白皮书
(2020年度)
2021年2月8日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2020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2020年,江源区人民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推动府院良性互动,助力法治政府、法治江源建设。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及时向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反馈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江源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全区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江源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江源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8件,2019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3件,同比下降47.17%,审结28件,结案率为100%。按行政管理领域划分,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涵盖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等类型。
(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
江源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对行政机关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加大协调力度,向涉诉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力争此类案件通过协调解决。对于协调不成的,江源法院坚持依法全面审查的原则,对涉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件,其中,协调撤诉结案3件,调撤率为37.5%。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件,败诉率为25%。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情况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是法院司法审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支持。江源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规范性进一步加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收案15件,同比上升25%。其中,准予强制执行12件,不准予强制执行1件,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涉诉指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政机关能积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大部分涉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主动出庭应诉,且既“出庭”又“出声”,对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密切“官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2020年,共开庭审理一审行政案件5件,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件,应出庭应诉率为100%。
二、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江源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特点,主动服务江源经济发展大局,创新发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围绕中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江源法院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行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依法从速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法企双向互动联系机制,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导,走访民营企业,对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答疑解惑,并建立银行企业法务人员微信服务群,主动向民营企业推送民法典,开展法治讲座,帮助企业研判风险点,营造护商安商的法治氛围。
(二)落实府院联动机制深入开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与江源区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台了《江源区人民政府江源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机制、落实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旁听庭审评议机制,加速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积极参与区委、政府重大事项事前研判,并为政府提供司法服务,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江源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自2020年5月22日挂牌成立以来,已成功化解行政争议3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2份。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发挥的更加有效。全区行政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取得的成效
1、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注重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用,并在一些重大决策出台前主动征询司法机关及专业律师团队意见。一些行政机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所增强,长期存在的重调查、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2、行政机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不断提升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的水平。在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认识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情形的,或者行政行为虽不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但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的,能够主动纠正有缺陷的行政行为,或为当事人进一步畅通解决问题的渠道,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取得较好成效。
3、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积极做好应诉工作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大部分行政机关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答辩、举证,并落实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
(二)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2020年审结的各类行政案件中,行政诉讼虽然只有2件败诉,非诉执行只有1件不准予执行。但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3件案件及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2件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未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履责申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不能及时答复。如,某公司诉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与唐振智签订的《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补偿协议》无效,责令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对某公司的补偿决定。判决生效后,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补偿决定后,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自行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承诺9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在期限届满后,未能给申请人书面处理意见。当事人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诉前协调近两个月仍然没有结果,后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吉0605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在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判决生效后,区牧业管理服务中心一直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
二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认定事实不全面,主要证据不完整;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遗漏应当处理的事项或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法被视为没有证据等情形。不准予强制执行及行政机关撤回准予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三是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履行告知义务,剥夺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如,某屠宰场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一案,区农业农村局仅依据张某青的询问笔录认定赵某芳销售生猪5-8头的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并未向原告告知听证的权利,导致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能力有待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努力推动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断提高,“告官不见官”已初步得到解决,但“出庭不出声”等应诉流于形式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答辩、不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导致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诉行政行为不清楚、不了解,出庭应诉走过场。有的行政机关过于依赖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律师参与庭审,对应诉工作缺乏充分准备。
3、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全面。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能够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瑕疵。有的行政机关服务意识不强,存在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有的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履责申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不及时答复。有的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敢为”等问题。
4、行政机关实质化解争议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行政机关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不断提升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的水平。但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将矛盾纠纷揽到自身,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需要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案件,不能主动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能为行政相对人畅通解决问题的渠道,造成行政程序空转,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断增加,致使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重点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
要提高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等涉及民生重点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水平。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行政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虽然逐步规范,但有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仍居高不下。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在补偿不到位、程序违法或违反程序正当性、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形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在提高应诉质量上下功夫。让行政机关负责人真正负起责任,不但成为业务工作负责人,也要成为法治建设的责任人、依法行政的带头人。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着力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升行政应诉人员的专业和法律素养,积极通过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了解庭审程序、提高应诉能力,在法庭上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展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要积极履行职能法定化,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行使权力,使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确保程序公正。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行为的行政问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裁判、司法建议等方式指出的行政执法与应诉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法院要根据司法大数据,对行政争议特点规律、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个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法院要及时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向法院回复办理情况。行政机要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院庭审旁听,并参加庭后评议活动。要贯彻落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裁执分离机制。要充分运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这个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多元化解。要注重在行政程序中化解争议,建立健全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在内的多元解纷体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6 0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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