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永珍、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605民初113号
原告:康永珍,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医院退休护士,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雨(康永珍外甥女),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宏利供热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片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祥,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康永珍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永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雨,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永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给付各项赔偿款64,903.57元,其中住院费13,952.42元、车费300.00元(来回)、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100元×5天)、营养费2440元(接骨药1,500.00元、补钙药500.00元,术后防血栓440.00元)、护理费27,711.15元(住院5天+术后6个月=185天×149.79元)、术后按医嘱检查费及二次手术取固定物费用估计2万多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康永珍2022年1月13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坐公交车回家,到目的地江南四区站点下车,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及时清理积雪,将雪全部清理到马路旁堆积成山,未将公交站点清理干净,下面全是冰上面覆盖一层沙粒的雪花,未按规定设置相关安全指示牌。康永珍下公交车后因雪滑摔倒在地上。因康永珍单身、两个儿子又都不在身边,无奈求助社区书记、社区主任到现场帮忙,外甥女和女婿将康永珍送往白山市医院检查护理,被诊断为股骨颈经颈骨折,因无人护理仅住院5天就出院了,出院后被接到70岁的姐姐家护理,姐姐身体也有残疾。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诉讼,要求给付各项补偿。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辩称,康永珍无直接证据证明造成其摔伤的原因是由于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所致,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请。1.据康永珍所述,其摔伤地点为江南四区公交站点即江南路段,根据江源区2021-2022年度冬季清雪实施方案,该路段并不在我单位清除冰雪任务范围之内,该路段属于三不管地段,至于我单位在其摔伤当天在该路段进行清雪作业,是因为那几日降雪量过大,为贯彻江源区区委、区政府微笑江源主题活动,打造宜居宜业和谐江源的生活环境,我单位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清雪工作后,主动清理三不管地段的积雪。难道义务清雪工作是错误的?难道清理后的路面比积雪数天的路面更加危险,不易行走?2.据康永珍所述,事故发生地是其下车的公交站点,全是冰雪不易行走,由于多辆公交车辆多次停靠刹车,造成路面结冰,为何公交司机明知路面危险未将车辆停靠相对安全的下车地点,尽到应尽义务。其中原因我单位不予置评。3.康永珍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注意义务,在冰雪路面的情况下没有谨慎小心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康永珍诉请,以维护社会公益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江源区人民服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3日下午3时左右,康永珍离家从白山市江源区6路公交江南四区站点(位于江南路)乘6路公交去农行开资,上车前已发现江南路路面底下是冰上面是雪、道路滑。4时10分左右,康永珍回家在白山市江源区6路公交江南四区站点下公交车站住后,一抬脚迈步的时候跐溜倒了,随即站起来后又摔倒了。而后被送到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5日全麻下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13,952.42元,出院诊断为“股骨颈经颈骨折,绝经后骨质疏松、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垂体瘤”。
江源区2021-2022年度冬季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载明江南路不纳入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范围之内。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庭审中称是响应政府的微笑江源活动义务为江南路清雪。
本院认为,根据康永珍的当庭陈述及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出行前已发现江南路路面底下是冰上面是雪、道路滑,返程下公交车站稳后迈步时跐溜倒,站起来后又摔倒并致伤,摔伤是因冰雪路面滑倒所致的事实。其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到身体与道路接触过的路面露出光滑的结冰而不能证明摔倒是因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形成的雪堆致其行走不便所致。道路结冰、路面有雪系自然现象而非人为,康永珍摔伤与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响应政府号召义务为江南路清雪,而非本条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行人在城区公共道路上因冰雪路面滑可能滑倒的风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康永珍在江南路摔倒致伤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年逾花甲的康永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明知结冰的道路上盖有一层薄薄的雪后路面一定格外滑容易摔倒,老年人摔倒后更容易受伤,却自信意外不会发生,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国家和社会没有时刻提示其注意安全规避风险的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掌控者和责任者,理应自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康永珍在冰雪路面上意外滑倒致伤,身体遭受痛苦还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着实令人同情,若本院基于同情之心便支持其诉请,势必会向社会传递可以借助司法裁判情感导向为不尽谨慎注意行为“买单”的社会失范现象,也会让大众误认为“结果责任主义”是司法裁判的标准,形成可以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思维和理念。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为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和支持建设宜居宜业微笑江源活动义务清雪,本无过错若被判令承担责任,势必给环卫工人造成心理阴影、伤害颗颗奉献之心。康永珍的诉求若得到支持既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法理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更不利于倡导全民树立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康永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要求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给付各项赔偿款64,903.57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康永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9元(康永珍已预交12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康永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文 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7 0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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