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 劳动争议、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按照执行程序中执行终结的规定,当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申请执行人都多起案件时,可以合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基本案情
1、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1日做出的(2021)吉06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钟声欠款1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181元 。执行案号为(2022)吉0605执299号。
2、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做出的(2021)吉06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艾春贵工资款40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10元。执行案号为(2022)吉0605执304号。
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做出的(2021)吉0605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董宪增工资款40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10元。执行案号为(2022)吉0605执295号。
4、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做出的(2021)吉0605执1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金鼎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请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1、返还租赁物;2、支付租金131.25万元;3、给付案件受理费8306元;4、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申请执行费;以上请求共计140.712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声、艾春贵、董宪增、白山市江源区金鼎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为了便利执行,可以并按执行。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吉0605执295号、(2022)吉0605执304号、(2022)吉0605执310号、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
裁判理由
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为被执行人,在以上案件立案之前,有一起执行案件对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未果,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案件立案后,得知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本院将以上案件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声、艾春贵、董宪增、白山市江源区金鼎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为了便利执行,可以并按执行。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晓雷、庄振友、王东)
案例编写人:王东 15844916766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四级法官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605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钟声,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一委福泰路2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鹿百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1日作出的(2021)吉06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钟声欠款1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181元 。但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有如下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
1、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吉06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艾春贵工资款40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10元。执行案号为(2022)吉0605执304号。
2、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吉0605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董宪增工资款40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10元。执行案号为(2022)吉0605执295号。
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吉0605执1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金鼎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请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1、返还租赁物;2、支付租金131.25万元;3、给付案件受理费8306元;4、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申请执行费;以上请求共计140.712万元
本院受理后,先后向被执行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各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累计人民币1656471元,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声、艾春贵、董宪增、白山市江源区金鼎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吉林鹿鸣创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为了便利执行,可以并按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吉0605执295号、(2022)吉0605执304号、(2022)吉0605执310号、并入本案,予以合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雷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庄振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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