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科学界定、细化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清单适用于院长、副院长(包括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法官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相关司法人员。
第三条 审判人员及相关司法人员共性禁止性规定: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具体情况,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2.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3.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或者违反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2.未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未对相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案件情况及时研究或未将意见及时传达相关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在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全程留痕;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5.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接受有关意见或改变案件评议结果。
第五条 庭长、副庭长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分案规定,随意指定分案或随意变更承办法官;
2.不严格落实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未将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的案件情况及时上报或未将领导决策意见及时传达独任法官、合议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在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全程留痕;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5.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未依职权及时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
6.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接受有关意见或改变案件评议结果。
第六条 合议庭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及时复议法官会议咨询意见;
2.未及时评议案件;
3.未及时依法签发裁判文书;
4.未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收受财务及其他利益输送;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等中间人进行利益勾连,充当诉讼掮客;
3.未经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4.充当“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亲友充当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未及时制止或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6.未严格落实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对违规干预案件、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具体办理的行为未在执行“三个规定”系统如实记录留痕;
8.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纵案件,或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9.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10.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制造虚假案件;
1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12.向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3.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4.未按有关规定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办理送达、裁判文书公开、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5.未依照裁判结果开展释法明理、服判息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法官助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按规定审查诉讼材料,不认真归纳、摘录证据;
2.不按规定确定举证期限,不按规定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不按规定协助法官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4.不服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权或怠于履行职责。
第九条 书记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及时、不如实录入案件信息,庭审、合议记录内容不全,出现重要内容的漏记、错记;
2.拖延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
3.不及时对已结案件档案进行归档;
4.拖延送达或不按规定送达。
第十条 存在本清单规定禁止性情形的,一经发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本清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本清单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7 15:56:2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