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 山 市 司 法 局
关于加强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工作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法官律师关系,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塑造法官、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平台
1、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搭建法官律师工作的阳光沟通协调平台,进一步有效处理法官律师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工作矛盾和困难,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科为双方的工作联系部门,负责办理工作沟通协调的具体日常事务。
2、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尊重职业,尊重人格,不相互贬低和指责。
3、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会每年召开二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轮流主办。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的主题和内容在会前15日由轮值方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4、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实行立案、诉前调解、收费、开庭排期“一站式”服务,方便律师申请立案。
5、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本人即可免安检进入人民法院。
6、律师因案件需要当面向法官陈述意见的,承办案件法官应报告庭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后,按约见的时间、地点,在法院接访室会见。
法官、律师不得违反规定私下会见。
7、法官收取律师提交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应出具书面收据。
8、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请的,法官应及时审查并书面回复或口头答复记入笔录:
(1)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9、律师提出延期审理并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明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准予延期申请:
(1)同一律师代理的两件案件为同一开庭时间的;
(2)律师因异地出差,确实无法如期出庭参加诉讼的;
(3)律师在生病住院期间,确实无法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
10、法院应为律师安排阅卷场所,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复制案件材料,以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律师复印或以拍照等方式复制案件材料。
11、法官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案件知情权,将案件进展有关情况告知律师,以便律师履责。依据规定及时送达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12、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着律师袍或正装,人民法院应为其更衣提供方便。
13、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公平合理的分配诉讼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时间,认真听取诉讼双方意见,不得偏袒一方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14、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给予客观、全面归纳、评述,阐明采信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15、人民法院对二审和再审案件决定采用书面审理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代理人或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以便代理人或辩护律师履行职责。
16、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
17、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可采取联席会议、座谈会、专题研究、意见征询等方式,根据一方提议,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讨解决办法和措施。
18、工作沟通协调会应由轮值方拟制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领导会签后下发执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应抓好《会议纪要》的落实,《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在下一次工作沟通协调会上通报。
19、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制定涉及法官律师工作的业务指导文件(意见),可以相互征求意见。对法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可以以课题研究、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20、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人民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的,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予答复和处理。
21、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业务资料、刊物、工作信息简报除依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可以书面、网络等方式交换和共享。
四、落实诉调对接机制
23、法官、律师应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及时、有效化解各类诉讼纠纷和矛盾,共同追求案结事了,努力促进和谐司法。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判。律师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24、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或者经非诉讼调解20日内不能完成调解,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有重大影响和敏感的一审案件除外)。
25、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再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诉讼保全起诉期限内及时立案。
26、律师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阐明法律原则,分析证据利弊,引导其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在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五、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
27、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应当尊重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严格履行诉讼义务,维护法庭尊严,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尊重法官,恰当表达代理意见、辩护意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律师不得有可能激化矛盾、干扰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等不适当的言行。
28、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建立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从事律师工作信息库,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报离任法官名单,市司法局每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援助律师名单和暂缓执业、停止执业律师的名单。
29、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和承办法官同时出示经过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提交律师执业机构的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承办法官应拒绝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30、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持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工作证和法律援助公函,否则,承办法官应拒绝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并将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通报。
31、法官应审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并依法确认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得接受未经年度考核的律师参与案件代理或刑事辩护,不得给予未经年度考核的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非律师代理人以律师的诉讼权利。
32、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应建立法官律师工作互相通报制度,对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举报案件代理、辩护人员情况以及工作中发现的不尽责履职和法律服务质量等行为和问题应及时向对方单位通报。
33、法官、律师对对方不正当要求,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对遭到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及时向各自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向对方单位通报。
34、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法官、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函件方式向对方反映,对方应在收到函件后6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
35、法官年度工作考评和律师年度考核,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可采取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填写办案廉政跟踪卡等,听取律师对法官司法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听取法官对律师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
36、本《意见》于2014年5月13日首次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