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制度的完善
——以庭审直播功能实现为视角
摘要:
2013年,最高院建设了中国庭审直播网,开始了全国法院庭审直播的网络直播阶段。网络直播以其成本低、覆盖率高、传播面广的特点促进了我国庭审直播的飞跃性发展。庭审直播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利大于弊的。但我们应该冷静地审视庭审直播,不宜过于夸大它的作用,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庭审直播的作用,本文综合考虑庭审直播功能实现的成本、更优替代方式等因素,对于庭审直播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司法公开 庭审直播
2013年,最高院建设了中国庭审直播网,开始了全国法院庭审直播的网络直播阶段。网络直播以其成本低、覆盖率高、传播面广的特点促进了我国庭审直播的飞跃性发展。到2017年庭审直播已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全面铺开。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部分,确实实现了其实现公众监督权、进行普法宣传等功能。但随着庭审直播的普遍性开展和直播数量的激增,我们看到庭审直播在提升庭审质量方面的作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除此以外,直播中诉讼参与人的素质,特别是法官素养不能达到引领作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对诉讼参与人隐私权保护、证人保护等机制建立情况参差不齐,等等,诸多因素也限制了庭审直播功能的良性发挥。笔者从庭审直播功能实现为视角,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探求现阶段我院民事案件庭审直播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庭审直播的基本情况
2013年,最高院建设了全国四级法院(不含港澳台)全部接入的中国庭审直播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 从7月1日起,最高法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全部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直播。[1]截止2019年10月21日10时30分,全国法院在中国庭审直播网累积直播庭审5182487件次,全国各网站访问量打到了19820448192次。[2]2017年起,吉林省法院将庭审直播率作为考核指标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2019年庭审直播指标值从7%提升到20%。2017年至今,长白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案件的类型分布情况为民事案件527件次,刑事案件37件次,行政案件9件次。
庭审直播是审判公开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审判公开是一项民主的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予以确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从价值角度来说,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推进庭审直播制度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选择和要求;从功能角度来说,庭审直播具备了审判公开原则的全部功能。
从中国庭审直播网的数据来看,应该说目前我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直播已经成为常态。而全国法院推动庭审直播成为常态的预期功能在于:第一,庭审直播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第二,庭审直播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第三,庭审直播让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出来,使当事人接受这种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并心悦诚服。以公开的程序的正义营造公正的气氛,从而吸收实体上的不满,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庭审直播发挥普法宣传的作用, 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开审理,能够使旁听群众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二、庭审直播功能实现的现状分析
(一)从审判公开原则对庭审直播的要求分析
审判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公民旁听庭审这一规定始终被严格的执行着,公民只需持身份证即可进入审判庭旁听庭审。
庭审直播的出现实际上仅仅是给公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低成本的旁听庭审的方式,但公开范围却呈几何倍地被放大。当公开范围无限放大时,实际上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造成困难,甚至是侵害。
(二)从实现庭审直播的监督权功能分析
庭审直播在既有的针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手段之外,又多了一层社会化约束。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公众和社会监督。但我们从监督权的有效监督来看,会发现监督权的有效实现绝不是泛泛的,而应当是有针对性的。一般而言,当前监督权的实现主要是舆论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督两种。
当前,实现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来解决。首先,庭审录音录像的实现难度小、影响因素少,第二,目前,人民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率远高出庭审直播率,在吉林省庭审录音录像率早已达到了“每庭必录”的要求。通过庭审录音录像可实现监督权的百分之百覆盖。
(三)从实现庭审直播倒逼法官素质提升的功能分析
通过随机选取庭审直播视频观看,我们发现庭审直播在规范庭审程序方面的作用明显,而在提高法官素质和办案质量方面则作用不大。
庭审程序的规范性是外在的、显性的,也是易于短时间改变的,在制定了统一规范的庭审程序和要求时,通过庭审直播即可一次性解决。而法官素质和办案质量则是两个内在、隐性作用,需要长期不断的努力,庭审直播在这两方面的提升作用不大,效果也不明显。特别是当要求庭审普遍性直播时,对于案件数量多的法官以直播促提升的可能性会更低。
(四)从实现庭审直播提升公信力的功能分析
庭审直播提升公信力主要体现在“透明度”和公开的程序正义两方面。从实践上看,我国现在的这种大规模的“透明度”能够实现的透明度,心理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这与监督权类似,数量如此庞大的庭审直播的受众除了特殊个人和组织,对于这种“透明度”的关注度不高。在程序上保证的也仅仅是庭审规范性和庭审过程中诉讼权利的行使。
相对的,在大规模的不加控制的庭审直播的背景下,司法的权威性则会面临被大大减损的危险。因为目前各地法院、法官司法水平参差不齐,诉讼参与人的素质不一,法官、诉讼参与人是当地社会发展的体现,而在我国各地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在普遍性直播时这一矛盾就会凸显出来,从而产生降低司法权威的不良效果。
(五)从实现庭审直播普法宣传的功能分析
庭审直播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开审理,有利于法律知识普及。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同一刺激过频,超过了刺激阀限,人们就会丧失对该刺激的反映。而且,如此庞大的庭审直播案件也让人们的选择更加困难,庭审的质量也不能得以保障。因此,对一些影响大的、典型的、新型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社会效果可能会更为明显。
三、对策建议
庭审直播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利大于弊的。但我们应该冷静地审视庭审直播,不宜过于夸大它的作用,同时为了更好的发挥庭审直播的作用。下面,综合考虑庭审直播功能实现的成本、更优替代方式等因素,对于庭审直播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延缓庭审活动普遍性公开的进度
要分地区、分阶段的推进庭审活动的普遍性公开。以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各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来看,庭审普遍性直播的进度应当适当放缓,分阶段推进。比如:最高院这一层级的法院等具备了庭审普遍直播条件的法院可以实现庭审直播全覆盖。实际上,从2017年7月1日起,最高法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 已经实现了原则上全部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直播。我们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的数据发现,直播数量比较低的法院中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案件数量较少地区的法院和上海、天津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法官业务水平较高地区的法院两种,这可能也在某方面说明这些法院在直播案件时也是采用了一种比较审慎的态度的。同时,域外法院对于庭审直播也有很多限制,比如:需要当事人同意、不影响司法公正等限制性规定。
(二)适当限缩庭审直播范围
直播的案件还是应当经过适当的选择。在一些法制栏目中播出的案件一般也会选取具备影响大、典型案件、新型案件等特点的案件进行播出。在类似标准的指导下选择庭审直播的案件,能够保证直播的庭审的可观赏性、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另外,一些不适合庭审直播的案件也不应该进行直播,如:可能渲染暴力或披露犯罪方法的案件,等等。三是庭审直播指标的确定,可以考虑每名法官每年直播少量精品案件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会更加利于法官对自身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升。
(三)重视对当事人、证人的隐私权和安全保护。
除了现有的应该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当进行庭审直播以外,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民事离婚案件,刑事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对于庭审中涉及当事人、证人身份、财产等个人信息、证人出庭等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做技术处理或者选择不进行庭审直播。在平衡庭审直播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对此,我们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
注释:
[1] 2017年7月13日《光明日报》第2版.《庭审直播也是法治公开课》.孙献涛
[2]数据来源于中国庭审直播网
参考文献:
[1] 2019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8 版.环球视野:域外庭审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洪泉寿
[2]2000年第4期.《法学》:庭审应该允许有选择性地直播——与贺卫方先生商榷.张泽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9-24 1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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