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源区人民法院大数据分析报告
2018年,江源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为对象,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工作。据统计,2018年1-10月份,本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73件,审结160件,其中判决案件20件,调解案件110件,撤诉案件20件。
本次调研抽取100件本院2018年1-10月份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一、离婚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1、离婚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绝对多数。2018年1-10月份,本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60件,较2017年1-10月份增长2.42%。
2、诉讼离婚为配偶和平分手提供重要司法保障。2018年1-10月份,调解离婚的共55对,占全部结案案件的33.38%。
3、离婚纠纷诉讼标的多元化,标的额大幅上升,当事人举证难,审理难度加大,
4、根据样本统计,离婚爆发“高危区”是结婚3-5年,该期间的当事人多年轻气盛,难包容理解,且当事人多在该期间生育子女,家庭教育问题容易成为夫妻矛盾的导火索。结婚1年内产生婚姻危机的最少,闪婚是造成闪离的主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婚龄超过20年产生危机的占一定比例,这个期间的当事人多以“为了孩子忍受很多年”的原因,等到“孩子大了,也该离了”。
5、离婚的主要原因包括:夫妻一方出轨,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家庭暴力,不良嗜好、家庭琐事等等。
6、一审结案中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近年来,婚姻的不稳定性越来越严重,通过诉讼离婚的也越来越多,其中女性起诉离婚案件的占比很大,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传统观念一去不返。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1、子女抚养问题:婚后有子女的占比较高,以独生子女居多。在仅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会更为激烈。结合数据分析,法院判决子女归母亲抚养的比例高于父亲,母亲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2、财产分割问题:涉及财产分割的居多。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以不动产为主,百姓在财产配置中倾向于先购买住房,因不动产价值高,且涉及出资认定、产权性质、份额分割等复杂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当事人之间难以自行协调处理。其次是车辆、存款和股权。
三、反映的问题
1、离婚登记存在不足。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协议要对子女和财产的问题有适当处理。“适当”一词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衡量标准,登记人员的审查判断有的流于形式,致使未成年子女利益受损、虚假离婚现象频发。
2、缺乏专业、成熟的婚姻家庭教育力量。
现阶段社会普遍缺乏家庭教育的概念,维持和谐、健康的夫妻关系并不简单,具有极高的技巧性,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专业、成熟的婚姻家庭教育力量显著不足,需要人大立法、政府推进、社会参与。
3、离婚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因离婚案件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家庭生活的独立性、个人内心的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的存在,造成此类案件没有证据、难以收集证据,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过错责任的认定等问题很难举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难,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大多有男方掌控,男方转移、隐匿财产比较容易,离婚时当事人难以举证,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离婚纠纷案件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
四、对策及建议
1、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姻观。
许多离婚案件表明,农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法律知识,对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想当事人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2、重视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转变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错中,应坚持调解优先。加大调解力度,全程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丰富调解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也应充分发挥民政、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共同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引导当事人履行好对子女的教育。
3、加强职权干预,严肃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案件当事人收集证据难,在审理中将当事人举证、指导当事人举证、充分行使释明权、法院依职权调查成充分结合,不简单依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特别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等问题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8-11-21 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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