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进一步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对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作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在思想、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严格遵照宪法法律、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党中央及上级法院各项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前进方向,依靠党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为改革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站稳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司法工作发展不平衡、不适应之间的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始终做到心里有人民,工作为人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准确把握审判权作为判断权的重要特征,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要以审判权为核心,完善符合审判权力运行规律的配套监管和保障机制。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要鼓励基层法院探索创新,做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坚持服务保障大局。立足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正确认识大局、精准把握大局、全力服务大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加强系统集成。提升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厘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不断提升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三、工作任务
1.完善员额法官补充选任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队伍的领导,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着力改善法官队伍结构,及时补充审判力量,促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准确掌握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遴选、下派入额和基层法院内部选任相关工作程序,严把法官选任资格条件“入口关”,精准适用艰苦偏远地区放宽政策,结合实际适度控制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选任数量,为法官队伍长远发展留出空间。
2.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培养。积极探索完善法官助理(书记员)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根据岗位、人员和业务特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以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丰富审判经验和工作方法的人员分类培训。探索实施业务导师制,通过思想上引导、作风上培养、工作上指点、经验上传授,做好审判执行业务“传帮带”。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开展的专项业务技能竞赛,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分享等活动,不断拓宽培养法官助理(书记员)渠道和维度。
(二)健全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1.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进一步提高对院庭长办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禁止入额的院庭长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理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院庭长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入额院级领导年度承办案件数量应当达到一定指标,院长办理案件数量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结案数量的5%,中院其他院级领导平均审执结案件数量指标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结案数量的20%,基层法院其他院级领导平均审执结案件数量指标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结案数量的30%,入额院级领导办理案件类型参照相关规定。
2.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庭长及普通员额法官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的分案机制,入额院级领导优先审理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承办规定案件无法达到办案数量指标时可以承办其他案件。案件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按内部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留痕。
3.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案件评议时,各位合议庭成员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参审法官、审判长依次审核签发,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4.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机制,将审判委员会工作重心从讨论个案向宏观总结审判经验转移,突出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
5.完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全市法院要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多种角度发现同类型案件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要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和向上请示汇报的方式,有效避免裁判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从而法律适用统一,实现类案同判。
6.减轻审判事务性负担。健全卷宗扫描归档和文书集中送达等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模式,全市法院要利用好智能辅助办案中心,及时完成对卷宗材料的扫描、上传、编目及生成电子卷宗、归档工作,利用好屏幕共享技术和OCR识别技术,突破传统庭审举证质证局限和撰写文书边翻卷宗边手动输入的工作模式,强化类案检索,切实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高审判质效。要通过信息回填、语音转换、智能送达等审判流程节点再造,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直接送达、电子送达、上门自取、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为一体的集约化送达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送达服务。
(三)健全新型审判权力监管机制
1.完善审判流程监管机制。要坚持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加强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监控,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实现审判管理由传统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控制延长、中止审限案件,发挥多层级管理,杜绝超审限情况发生。
2.细化司法人员权责清单。细化院庭长在审判业务上的权利义务,明确院长、各院级领导、庭长、副庭长应当依法履行的审判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责,以及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相关司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所有审判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对于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追究相应责任。
3.强化“四类案件”监管。区分“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案件情形,利用好院庭长监管案件平台,确保应纳入监管范围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按照程序进行监管。
4.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坚持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的工作方式,将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等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开展集中评查,评查结果要通过审判委员会逐案讨论决定。另外,应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确保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须问责,从而倒逼法官审判能力和案件质量不断提升。
(四)落实法官惩戒保障工作
1.完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中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依法维护法官个人信息安全、名誉权和人身安全,依法保障法官的薪酬、医疗、培训和休假等权利,对法官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或被诬告陷害,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对扰乱法庭秩序、泄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法官及其近亲属信息以及对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或者造成法官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全体法官干警每月如实填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试行)》,如在审判管理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法官有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经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提出法官没有违反职责审查意见的,不受惩戒;存在一般过失责任的,应责令法官作出书面检查;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官违纪违法退额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省法官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3.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全市法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不断促进公正审判。中院研究制定《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细化各类人员廉政风险点,区分共性和个性,审判执行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审判执行等各项活动风险监控智能预警,促进司法廉政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纠正。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既要保证制度的长期性,又要注重基层法院的可操作性,充分尊重各地区差异,鼓励基层法院探索创新,要健全完善司法改革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报告工作进展、反映问题困难,促进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的良性循环。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两级法院党组对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负有总体责任,各院“一把手”负有主要责任,对重要的改革事项要盯紧不放,动态跟踪,将抓好制度落实作为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让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
三是科学统筹兼顾。全市法院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增强各类司法人员职能定位,既要突出法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也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科学把握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防止把“去行政化”变成“放任不管”,把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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