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院庭长的审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院庭长是指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等其他院级领导)、庭长、副庭长(含其他部门领导)。
第三条 院庭长在履行正常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以及行政管理等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四条 院庭长一般应当重点办理下列案件:
(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本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
(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
(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应当由院庭长承办的其他案件。
(七)院长指定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案件分配方法:
(一)行政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由毕克强负责审理。
(二)刑事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由孙丽华、张忠刚审理。由刑事庭自行安排分案。
(三)民事发回重审案件或再审案件由毕克强、刘哲、隋晶、赵洪波、隋丽娜、王孝敏、徐红审理。按此顺序以立案庭登记立案序号分案。
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录入,进入系统自动循环分案分配至院庭长员额法官名下。如发回重审案件分配的办案人员已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可顺延由下一顺序办案人进行审理。
审理原则是轮审,一人审一件,但因系统无法操控案件分配及指定办案人,会出现院庭长名下多出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情况,由立案庭做好标记,建立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立案登记簿,以立案簿顺序为准,按照审理人员顺序顺延并提交变更办案人申请由庭长签字后交审管办备案进行重新分配。
第六条 院长承办的案件由立案部门根据每位院长的专业背景、工作分工等情况统筹安排,但应当以本规定第四条列明的案件为主。庭长承办的案件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七条 院庭长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合议时院庭长作为案件承办人的先发言,不是案件承办人的最后发言。
第八条 院庭长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依法由其独自签发;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依法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院庭长依次签署;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作为承办法官的,院庭长最后签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或者副院长签发。
第九条 院庭长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整体情况应当一并纳入各院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评管理和监督范围。
第十条 本规则由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2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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