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以文件形式转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尤其强调了对四类案件的识别监督制度,细化具化了院长、庭长协调督促指导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一般包括:配置审判资源;部署综合工作;审批程序性事项;监管审判质效;监督“四类案件”;进行业务指导;作出综合评价;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院长、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管理责任。2020年提请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案件共38件。
发布人: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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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8 1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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