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05民初16号
原告:李玉珍,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伟,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松树街。
代表人:陈博,系该营业所所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代表人:白庆录,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花,该分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公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东梅,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
原告李玉珍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岳东梅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伟,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花、徐公市,被告岳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连带返还存款200,000.00元并按理财标准(年化率4.2%)支付2016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16日,李玉珍在江源县松树镇邮政支局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2010年9月19日,李玉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山市江源区松树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办理存款200,000.00元的业务时,松树支行下属的前山储蓄所负责人岳东梅主动联系李玉珍,并介绍、推荐、帮助李玉珍将该笔存款购买了邮储眼行的理财产品,并在前山储蓄所窗口办理该笔业务。2012年9月26日,因存款理财到期,前山储蓄所负责人岳东梅通知李玉珍到前山储蓄所办理转存业务,李玉珍便到前山储蓄所窗口处办理业务并支取利息16,000.00元,经岳东梅的推荐和帮助,李玉珍支取利息后再次将200,000.00元存款购买了邮储银行的理财产品。2014年9月27日,因存款理财到期,李玉珍再次接到岳东梅的通知,到前山储蓄所窗口支取利息16,080.00元,仍在岳东梅的推荐和帮助下,将200,000.00元存款购买了邮储银行的理财产品。2016年11月14日存款理财已到期,岳东梅再次通知李玉珍,因其工作调动要求李玉珍到湾沟邮储银行办理业务,帮其完成揽储任务数,李玉珍按照岳东梅的要求到湾沟邮储银行窗口办理业务并支取利息17,900.00元、李玉珍支取利息的同时还是在岳东梅的推荐和帮助下,再次将这笔200,000.00元的存款购买了邮储银行的理财产品。2017年12月,因其他储户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取款时,发现储户存折内已无存款,并且拒绝向储户办理取款业务,导致储户上访投诉到白山市政府主管部门及白山市邮储银行。李玉珍得知此信息后,随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办理取款业务时,也被告知存折内已无存款。李玉珍为此多次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要求返还存款及利息,均遭拒绝,又多次到江源区及白山市邮储银行投诉反映,存款至今没有取回。李玉珍认为岳东梅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的员工而且是前山储蓄所的负责人,李玉珍基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和岳东梅身份的信任,按照岳东梅的指示,在其帮助下到窗口多次办理存款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李玉珍有充分理由相信岳东梅是代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的履行职务行为。李玉珍从岳东梅的刑事案件中了解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包括李玉珍在内的储户办理理财产品时,明知岳东梅违规仍为岳东梅开立储户银行卡,将储户理财产品终止并将储户存款挪用、使用而不报告。2015年10月就已经发现岳东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使用储户理财资金,不仅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如实告知储户理财资金被挪用、使用,更没有及时将岳东梅的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相反还在单位内部为岳东梅筹资垫款,包庇、帮助岳东梅继续隐瞒储户理财资金被挪用、使用的事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未作答辩。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辩称,李玉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1.李玉珍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曾发生200,000.00元存储业务是事实,自2010年9月将200,000.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至2016年11月14日,李玉珍的200,000.00元存款没有任何损失,还先后三次领取了利息计49,980.00元(16,000.00元、16,080.00元、17,900.00元)。2.李玉珍称2016年11月14日其与岳东梅到湾沟邮政银行支取利息17,900.00元后,再次用这笔200,000.00元存款本金购买了邮政银行的理财产品与事实不符。根据的理财协议和存折,经核查发现,李玉珍提供的理财协议上加盖的江源邮储支行业务章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私刻印章),而存折上的200,000.00元是李玉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到岳东梅的个人账户之内。即由李玉珍账户(转出账号:×××)直接转入开户行为邮政白山市浑江大街支行岳东梅的账户(转入账号:×××)。李玉珍主张的200,000.00元存款已经转账给了岳东梅个人,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并不存在存储法律关系。3.李玉珍主张的200,000.00元转到岳东梅的账户后,由岳东梅占有使用,至今未还。其已于2017年11月以岳东梅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源区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2018)吉06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岳东梅诈骗李玉珍200,000.00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认为,李玉珍诉称的200,000.00元已由其本人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处转出,并被岳东梅以非法手段骗取占有。李玉珍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返还其存款200,000.00元及利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玉珍诉讼请求。
岳东梅对李玉珍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16日,李玉珍在江源县松树镇邮电支局开设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2010年9月19日,李玉珍在该账户存款200,000.00元。江源县松树镇邮电支局前山储蓄所所长岳东梅向李玉珍推荐邮政银行的理财产品,李玉珍同意购买200,000.00元理财,岳东梅谎称已为其购买理财却将此款转出挪用;2012年9月26日,岳东梅将存款200,000.00元及“收益”16,000.00元转入李玉珍账户。当日,岳东梅再次让李玉珍购买理财后又将200,000.00元存款转出挪用;2014年9月27日,岳东梅将存款200,000.00元及“收益”16,080.00元转入李玉珍账户。李玉珍支取收益16,080.00元后存款200,000.00元继续购买理财,岳东梅又将200,000.00元存款转出挪用;2016年9月26日,岳东梅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2016年11月13日,岳东梅将存款200,000.00元及“收益”17,919.00元转入李玉珍账户。次日,岳东梅为了掩饰其已不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工作的事实,开车从松树镇带李玉珍到白山市湾沟镇支行办理存储理财业务,李玉珍支取收益中的17,900.00元后,存款200,000.00元继续购买理财。李玉珍输入密码后,收到虚假的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户名:李玉珍存款账号:×××存款金额:20万元整(200,000.00元)存期:一年年化利率:4.2%””。该虚假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的下半部分手写内容由岳东梅填写,并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红色业务专用章。该200,000.00元存款再次被岳东梅转出使用。
本院2018年11月28日做出(2018)吉06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东梅利用其担任中国邮政松树镇前山储蓄所所长职务身份,于2010年9月19日吸收李玉珍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资金,未将此款入账购买理财,而是用于私用。岳东梅于2016年11月13日将该款以理财本金及利息名义归还李玉珍后,于2016年11月14日隐瞒其已经从中国邮政松树镇前山储蓄所辞职的真相,以帮助被害人李玉珍购买理财为由骗取李玉珍20万元,用于私用,至今未还(判决书6-7页)、被告人岳东梅供述与辩解:我之所以要骗李玉珍说我调至江源区工作是单位张丰硕让我这么说的,这么做的目的是给我争取还款时间,稳住受害百姓,领导和单位不用承担责任。我向李玉珍提供虚假存单目的是让李玉珍不怀疑我,存单落款客户签名李玉珍是我写的。我跟李玉珍说是办理财,但实际我是填汇款单将20万元汇入我的账户内。李玉珍在柜台坐着,她也不知道我在填什么。最后李玉珍输入密码这笔汇款业务就完成了。我给李玉珍出具了准备好的假的20万元理财单(判决书9-10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关于李玉珍部分,岳东梅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经查,涉案20万元明确是购买理财款,从银行流水明细能够看出涉案20万元自始至终没有在岳东梅所工作的邮政储蓄所购买理财,而是进入岳东梅持有的账户,不断转出归其使用,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数额20万元。对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予以纠正。岳东梅2016年11月13日将217919元汇入李玉珍理财账户内,此时间钱款已经结清,脱离了与岳东梅、岳东梅的单位以及理财的关系,属于李玉珍独自占有和管理。2016年11月14日,此时岳东梅已不再是邮政储蓄职员,但李玉珍并不知情,岳东梅仍编造虚假事由,取得李玉珍信任,随后李玉珍将17900元利息取出,将剩余的20万元汇入岳东梅账户内,该钱款归岳东梅使用,最后无法偿还。该部分岳东梅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20万元。(判决书61-62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下设的储蓄网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应否承担返还李玉珍存款200,000.00元及利息的责任。李玉珍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岳东梅为李玉珍办理理财业务构成表见代理及单位管理存在过错。关于岳东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表见代理不仅要求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李玉珍经岳东梅推荐于2010年9月19日、2012年9月26日、2014年9月27日三次购买理财,三次购买理财的过程一致,且三次购买理财后均按理财协议的约定取得了收益。2016年11月14日,李玉珍对岳东梅已不再是邮政储蓄职员并不知情,为帮岳东梅完成揽储任务随其到白山市湾沟镇支行办理理财,虽然白山市湾沟镇支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不是同一单位,但两个储蓄网点均挂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绿色大牌子,足以让李玉珍认为白山市湾沟镇支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是同一家银行开设的网点,此次购买理财的过程与前三次购买理财的过程一致,李玉珍按要求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收到了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红色业务专用章的理财产品协议书。基于前三次成功购买理财并获得收益,李玉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岳东梅仍是邮政储蓄职员在履行职务。李玉珍作为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客户不可能对银行职员递交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法律亦不应加重对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客户的谨慎注意义务,李玉珍是被动地按照要求输入密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故岳东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根据岳东梅的供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2015年就已发现岳东梅有违规行为,但仅在2016年9月26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岳东梅违规行为既未处理亦未公开,为岳东梅可以隐瞒其已经从中国邮政松树镇前山储蓄所辞职的真相实施诈骗提供了方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存在过错。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应承担返还李玉珍存款200,000.00元的责任并应按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体现的4.2%的年化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对李玉珍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连带返还存款200,000.00元并按理财标准(年化率4.2%)支付2016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李玉珍存款200,000.00元并按理财标准(年化利率4.2%)支付2016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李玉珍已交纳21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松树镇营业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文魁
审判员 邵长艳
审判员 隋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凡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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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12 1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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