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605民初68号
原告:王强,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坤,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
负责人:倪生傅,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二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四委。
被告: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区环市东路罗沙段108号。
负责人:袁丽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建国二委。
原告王强与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坤和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伟、汪磊,被告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履行运输合同,按照合同保价约定给付王强8万元。事实和理由:王强系著名砚雕师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王强2018年开始历时一年时间雕刻满清帝王套砚,该套砚是其创作生涯中宫廷套砚的精绝之作,经多年寻觅终于找到该套砚的原石,由紫、白、绿三块三色松花砚石原石取精华雕刻而成的十二块该套砚,力求石材质的颜色统一无暇。十二套砚每方正面雕刻满清十二位皇帝,背刻铭文每位帝王简介。帝王肖像均由王强纯手工雕刻,影雕、线雕、微雕多种刀法结合完成。集诗书画印于一身,人物生动巧夺天工。此套砚底座由一幅精裱长卷依托,由题、主体、跋三部组成套砚。题由我国大师著名砚雕家刘克唐先生亲题《满清帝王砚》为首,中间十二砚一字排开分布,跋由白山市著名书法家孔旭先生题写于卷尾。松花砚历史悠久,题材广泛。满清帝王套砚的出现自古由今都是一创举,彰显了清代历史和今人文创高度。此部作品无论是历史价值、文化价值都是砚界当中不可多得的精品绝品。此套砚形式更是松花砚界乃至全国砚界的上乘之作。王强于2019年10月份携带满清帝王套砚到广东省参展,参展结束后,委托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将套砚运输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奇石文化城106号门市,将该套砚保价8万元,并交纳了保价费及运输费。该套砚到达目的地后,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通知王强收取货物,在验收时发现,该套砚中的两块损坏,双方协商损坏套砚赔偿事宜,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认为损坏两块应按两块的比例赔偿损失。由于该套砚的原石经过精挑细选,历时一年时间雕刻而成,十二块套砚每方正面雕刻了十二位皇帝,属于一个整体,该套砚具有不可分割性,损坏任何一块都无法复制,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理应按合同保价给予赔偿。
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辩称,一、涉案单号163244062290快件为部分损坏,王强要求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按照保价金额8万元赔偿损失,该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1.王强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下单委托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运输本涉案物品,双方就涉案快件运输的权利义务在下单时签订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该涉案快件产生权利义务纠纷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本涉案物品共计12块,在运输过程中因不慎导致其中2块损坏;但根据王强下单时签订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3.1.2条约定“若您已经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则破损、短少时顺丰将按照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比例向您赔偿,托寄物灭失时最高不超过您托寄时保价的声明价值”,针对本涉案物品中的2块损坏,王强要求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双方约定,对于王强的损失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与损失比例承担责任。2.本涉案托寄物一共12块,每一块都是独立物品,并非王强所主张的不可分物,王强要求按照12块价值承担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二、王强未对本涉案物品价值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次托寄物品的实际价值共计为8万元,王强要求按照投保金额赔偿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赔偿规则。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提供保价服务是基于诚信原则由王强自行向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声明,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按照王强声明价值向其收取保价服务费,但根据双方签订《运单契约条款》第4条第4.1项规定“顺丰提供保价服务,系基于您的声明的托寄物价值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的实际受损价值进行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保价。顺丰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货物托运出现异常情形理赔时需提供托寄物品的相关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证明等),如无法证明托寄物品真实价值,不足保价或超额保价的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王强本次诉讼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其诉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理赔规则,王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三、退一步讲,若法院认为本涉案物品价值为王强声明价值的情况下,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认为也应该按照托寄物价值及损坏比例承担责任,而不应按照全部物品价值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及事实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8日,王强委托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邮寄砚台一套。电子运单号为163244062290,支付运费374元、包装服务费25元、标准化包装服务费34元、特安服务费400元,累计支付费用833元。邮寄物品的保价金额为8万元。2019年10月23日,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按约定将邮寄物品交付王强,双方共同开包验货发现其中的两块砚台的砚盒损坏。
庭审中,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称,王强是微信扫码托运下单,需点击同意顺丰速运《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才能生成电子运单。又称没有证据证明电子运单是王强用自己的手机扫码完成,但必须输入王强的身份证号码,不清楚工作人员是否向王强明确说明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3.1.2条、4.1条内容。王强否认是自己微信扫码下单,并称运单是包装人员给的。顺丰速运《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3.1.2条约定“若您已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则破损、短少时顺丰将按照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比例向您赔偿,托寄物灭失时最高不超过您托寄时保价的声明价值”,第4.1条约定“顺丰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您声明的托寄物价值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实际受损价值进行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保价。顺丰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货物托运出现异常情形理赔时需提供托寄物品的相关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证明等),如无法证明托寄物品真实价值,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
本院认为,王强交纳费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出具运单后,双方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作为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掌握涉案物品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负有妥善保管并将邮寄物品安全送达的义务。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本案中,从王强提交的运单及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反映出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电子运单是王强用自己的手机扫码完成。所以本院无法认定王强已完全理解和知晓《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内容。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对邮寄物品在托运过程中发生损坏应按保价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作为投递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收寄的是王强的一件物品并按件收取费用,且双方没有约定邮寄物品在托运过程中发生损坏可以按比例赔偿,而王强又认为邮寄物品是一套砚台具有不可分割性、损坏任何一块都无法复制。故,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认为应按比例赔偿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赔偿后,涉案邮寄物品归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对王强要求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保价金额赔偿王强8万元;
二、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其委托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邮寄的案涉砚台(全部)交付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王强已交纳),由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江源营业部、肇庆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文魁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凡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3 09: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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